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負責人就《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答記者問
來源:自然資源部發布時間:2023-06-07
自然資源部為進一步優化礦產資源領域營商環境,服務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增強能源資源保障能力,促進礦業健康可持續發展,近日,自然資源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便于各方面更好了解《通知》主要內容,熟悉相關管理政策,自然資源部礦業權管理司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通知》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答: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面對疫情后經濟復蘇和外部環境復雜多變等不確定性因素,需要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政策,鼓勵勘查、促進開發,穩住經濟大盤。修訂完善《通知》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維護能源資源、重要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促進礦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另一方面,近年來,我國礦產資源領域“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礦業權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具備放寬在綜合勘查、礦業權轉讓等方面的限制,精簡審批登記環節和申請要件的條件。修訂完善《通知》也是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礦業市場活力的硬措施。
2.問:《通知》內容與原有礦業權登記管理政策如何銜接?
答:2017年,原國土資源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4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礦業權申請資料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5號)、《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3個文件共同構成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制度體系,是礦業權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合并修訂3個文件并重新發布,既保持了政策延續性,同時也為《礦產資源法》及配套法規修改積累經驗、打好基礎。
國土資規〔2017〕14號文修改后作為《通知》第一部分“完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國土資規〔2017〕16號文修改后作為第二部分“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國土資規〔2017〕15號文修改后作為第三部分“精簡礦業權申請資料”,14號、16號文其他內容合并為第四部分“其他有關事項”。在具體修改內容上,放寬了變更勘查礦種、采礦權深部上部勘查和探礦權轉讓年限等方面的限制,精簡了礦業權登記申請要件。《通知》較原3個文件,總計刪減歸并23條,精簡礦業權登記要件9個。
3.問:《通知》在鼓勵礦產資源綜合勘查方面進行了大幅的政策調整,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為防止礦業權申請人規避競爭出讓,以高風險礦種名義申請登記探礦權但實際勘查低風險礦種,原國土資規〔2017〕14號文對礦產資源勘查礦種變更登記進行了嚴格限制,僅允許金屬類礦產的探礦權變更為其他金屬類礦產。近年來,全面實行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方式調整為按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在此背景下,放寬礦業權人綜合勘查開采礦種限制的政策條件已經具備,《通知》明確規定,除油氣和非油氣礦產之間、非煤探礦權勘查煤炭資源以及勘查放射性礦產等4種特殊情形外,探礦權人對勘查區域內的礦產資源開展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的,無須辦理勘查礦種變更(增列)登記,按照實際發現的礦產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探礦權轉采礦權時,根據儲量報告確定開采礦種并向具有登記權限的機關申請采礦登記。
4問:為鼓勵“就礦找礦”,《通知》作了哪些政策調整?
答:“就礦找礦”是礦產勘查工作中的傳統和重要的找礦方法,找礦成功率相對較高。按原有規定,在已有采礦權的上部和深部開展找礦工作,可按協議方式出讓上部和深部的礦業權。為加快推進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鼓勵“就礦找礦”,《通知》進一步簡化程序,規定采礦權人可直接勘查其采礦權上部和深部資源,無須再辦理勘查許可證,在放寬政策的同時要求加強監管。
5.問:《通知》對礦業權轉讓管理有哪些放寬政策?
答:為進一步搞活礦業權二級市場,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通知》取消了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取得的探礦權轉讓年限限制。將協議出讓取得的礦業權轉讓限制年限由10年調整為5年。同時,對勘查開采主體有特殊資質要求的礦種,在符合要求的申請人之間,轉讓變更不受5年限制。
6.問:《通知》明確保留的探礦權可繼續勘查,主要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近年來,礦產資源開采標準不斷提高,一些原已辦理保留的探礦權需繼續勘查,提高工作程度才能符合開采條件。為解決此類實際問題,《通知》明確因政策變化導致勘查工作程度要求提高等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導致不能轉采礦權,需繼續開展勘查工作的已保留探礦權,可申請探礦權延續。
7.問:《通知》在探礦權轉采礦權管理方面作了哪些完善?
答:一是規定探礦權轉采礦權無須注銷原探礦權。國務院第241號令規定的礦區范圍包括可供可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一些高風險探礦權在轉采后剩余部分仍有進一步勘查潛力。《通知》將原來采礦權新立登記時注銷相關探礦權的要求,修改為可變更縮減探礦權面積,允許轉采礦權后剩余部分繼續勘查。二是簡化探礦權轉采礦權程序。將原來先劃定礦區范圍,后申請采礦權新立登記兩次審批合并,簡化為直接申請新立登記一次審批,明確采礦權申請人依據擬申請的礦區范圍編報相關資料,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審查時對礦區范圍一并審查確定。
8.問:《通知》在礦業權登記申請要件方面進行了哪些精簡優化?
答:多年來,自然資源部持續精簡礦業權登記申請要件。此次,進一步精簡優化了登記要件。一是取消探礦權申請資料中的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等4項資料,采礦權申請資料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復文件等5項資料。二是改變資料獲取途徑,企業營業執照等2項資料改為通過政府間信息共享獲取,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三是對采礦權延續登記剩余保有儲量證明材料等3項資料進行了簡化調整。四是對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意見(范本)進行了精簡優化,對探礦權注銷、變更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名稱等事項,不再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核查意見;對相關政策已調整、登記機關可自行查詢獲取的核查內容,進行了大幅度精簡,其中探礦權精簡34項核查內容,采礦權精簡28項核查內容。
需要強調的是,取消申請資料不代表相關管理事項的取消,申請人仍需要按相關規定依法履行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資料匯交等相關義務。